《立法意图的性质》中的中心情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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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安德里亚·多尔塞蒂 李露雅(译) 

机构地区:[1]牛津大学三一学院 [2]热内亚大学Tarello研究所 [3]麦考瑞大学法学院 [4]上海政法学院

出  处:《师大法学》2022年第1期286-308,共23页ECNU Law Review

摘  要:在《立法意图的性质》一书中,理查德·艾金斯探讨了立法意图的性质,并进而探讨了立法机构的性质。为了弄明白立法机构的性质,艾金斯采用了中心情形法。尽管采用此种方法有着好的理由,但该书并没有对支撑该方法的方法论进行全面解释。本文分析了支撑立法机构中心情形认定的方法论,以期讨论艾金斯对立法机构性质理解的某些方面。本文的分析还提出了一些问题,建议以新的方式参与艾金斯关于立法意图富有启发性的研究中的论点,以及探索立法机构性质的未来途径,作为一个独立的调查对象和/或与我们对法律性质的理解有关。文章的第一部分,阐释了约翰·菲尼斯的中心情形法,这是艾金斯的方法论的主要灵感来源。在第二部分中,利用这些要素就艾金斯对立法机构性质理解的三个主要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形式良好的立法机构与良好政体理念之间的关系;形式良好的立法机构出于善的理由行事的概念;形式良好的立法机构与法律中心情形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方法论 中心情形法 立法机构 理查德·艾金斯 约翰·菲尼斯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90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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