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关于债权担保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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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徐千寻(校) 

机构地区:[1]日本东京大学 [2]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1-13,共13页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2017年日本银行学术研究振兴财团的资助

摘  要:一、序言(一)我作为助教的论文1982年我大学毕业,成为一名助手(即助教——译者注)。助手有义务于3年内完成一篇助手论文。于是我便写了一篇以所有权保留为中心,在买方破产时,信用动产的卖方拥有怎样权利的论文。在论文里,除了日本法,我还讨论了英国法和法国法。英国法在1976年的Romalpa事件判决[Aluminium Industrie Vaassen BV v Romalpa Aluminium Ltd.(1976)1 WLR 676]出现后,所有权保留之法理有了新的发展。我在介绍这一判决的同时进行了分析。Romalpa事件判决的事实部分如下:在X为卖方的有关铝箔的所有权保留之买卖中,买方Y在结清价款前破产了。

关 键 词:债权担保 标的物 动产所有权 对抗要件 债权让与 所有权保留 物上代位 日本法 非典型担保 动产让与担保 债权法 担保权人 

分 类 号:D931.3[政治法律—法学] 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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