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马自强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南开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101-124,共24页NanKai Law Review
摘 要:基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国内法院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绝对地排除了外法域诉讼规则的适用。然而,诸多涉外案件的司法实践表明,如果国内法院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绝对地排除外法域证据规则的适用,既不利于对我国证据规则体系的厘清,也不利于我国与国际法治体系的衔接。对我国有关涉外证据的司法实践考察表明,我国有必要引入证据冲突法理论,为国内法院审理涉域外证据案件的审理思路提供理论指导。孕育于各自国家的证据规则,往往最符合也最能体现一国法院在处理本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时所维护的正义。当发生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相应的证据,而这样的证据又成为他国法院中的域外证据时,如果他国法院绝对地排除外法域证据规则的适用,其将不利于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查明,进而不利于对诉讼公平的维护。因此,在域外证据适用外法域法的问题上,我国法院应当在一些特定的证据问题上明确拥有适用外法域证据规则的权力,域外证据适用外法域法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是我国司法维护诉讼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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