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洪阳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南开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89-100,共12页NanKai Law Review
摘 要:“行政行为”是判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核心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在讨论指导案例69号涉及工伤认定过程中作出的《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是否可诉时,选择了引入实定法上尚不存在的“程序性行政行为”概念加以判断,但这会产生模糊“行政行为”的内涵、扰乱既有司法审查思路、不当限制通说发展等问题。实际上,经过“立法—学说—判例”的互动发展,“行政行为”概念已成为判断受案范围的核心装置。经检验发现,借助行政行为法律效果要件可以清晰地判断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的可诉性,故引入新的“程序性行政行为”概念确无必要。同时,法院归纳出的“实际影响权利义务”和“无最终行政行为”双重判断标准并未突破既有体系,两者分别对应着体系上的行政行为效果要件和“狭义诉的利益”部分。另外,本案以撤销之诉为审查路径,将产生行为性质论证负担过重、例外规则创设冗杂的问题,而履行职责之诉或可成为优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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