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中出卖人是否真的享有二次供与之主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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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李雨泽(译) Peter Mankowski

机构地区:[1]德国汉堡大学 [2]德国帕绍大学

出  处:《民商法论丛》2019年第2期271-286,共16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

摘  要:错误的概念术语会获得危险的生命力并引发糟糕的后果,德国法上"二次供与权"(Recht zur zweiten Andienung)即其适例。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书中首次使用该术语,用以表征补正请求权之优先地位,即出卖人交付有瑕疵之物时,买受人原则上须先请求补正(修理或者更换),待宽限期徒过之后,方得主张其他瑕疵权利。理由在于,"出卖人应获得再一次的机会,以避免合同清算相关之不利益"。问题在于,此种值得保护之利益,是否上升为主观权利之高度?若是,其教义学基础何在?这在德国学界引发了广泛讨论。其中,以Schroeter教授为代表,其认为二次供与权系一项主观权利,其基础在于买受人有受领标的物之义务。Mankowski教授则持反对观点,认为这一权利并无法律上之根据;即使与统一法中真正供与权模式相比,该"权利"也仅为单纯之不真正义务,特别是在一般交易条款中,肯认此种主观权利会产生严重之后果。因此,为了术语之明确性,并避免其危险的生命力,"二次供与权"之用语应予摒弃。该文发表之后,Mankowski教授之观点日益为学者采纳,如今为学界通说。

关 键 词:二次供与权 主观权利 瑕疵担保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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