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洗钱罪的演变逻辑及其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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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小炜 陶心怡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2]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出  处:《经济刑法》2022年第1期171-185,共15页Economic Criminology

基  金:2022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立项课题“洗钱犯罪法律问题探究”(项目编号:GJY2022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国内严峻形势和国际社会不利评价的双重压力之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重大改造,实现了较为根本性的升级重塑。解释论方面,自洗钱入刑与事后不可罚以及不得重复评价等原则并无抵牾,但入罪处罚时需以发生“洗白”的化学反应作为前提,并以上游犯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对自洗钱人追究刑责,而行为方式“提供资金账户”对于自洗钱并无客观存在可能。洗钱罪并非目的犯,主观罪过包括间接故意,他洗钱犯罪仍然需要考察“明知”,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包括使用其进行生产、经营所获得的财产。规范论方面,建议适当扩充上游犯罪范围,增加刑档,明晰洗钱罪的量刑标准,并规定他洗钱共犯认定以通谋形成的时间和具体内容为依据。

关 键 词:洗钱罪 自洗钱 罪数 罪责 共犯关系 完善举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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