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取管网建设费应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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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建 

机构地区:[1]安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河南 安阳 455000

出  处:《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科研》2016年第2期00232-00232,共1页

摘  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热力等基础设施管网建设入网费用问题,国家准许城市供热企业直接收取入网费,或者由市级财政代收城市配套费,将属于供热企业的入网费拨付给供热企业。但如何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给供热企业带来不少困惑。笔者借鉴部分省市已明确入网费分期确认收入的经验,从分期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分期确认收入税法规定等几方面阐述了分摊期限的确定应与形成资产实现经济利益方式相一致,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从而更好地贯彻和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

关 键 词:城市建设 管网建设 入网费 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 

分 类 号:F842.3[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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