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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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艳珍 

机构地区:[1]吉林省公主岭市公证处,吉林公主岭136100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经济管理》2016年第9期250-250,共1页

摘  要:所谓公证,就是公众证明。现代《物权法》就是基于公信、公示原则产生的。而当代物权登记制度以“公证”作为物权理论的基石,产生了现代物权管理制度新的约束元素[1]。物权登记是指由物权登记机关据当事人申请提供不动产物权和其他类物权变更情况,专立于册以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制度。

关 键 词:公证 物权登记制度 衔接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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