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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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佳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183-184,共2页

摘  要:2012年最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相比较,主要有十大变化。立法者基于国情制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在非羁押性的监视居住措施与羁押性的拘留、逮捕措施之间实现一个过渡。然而,在现实适用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极其容易“异化”成一种变相羁押手段。在现实中,被追诉人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恐惧感甚至超过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被追诉人所遭受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是极高的。其实施场所选择范围的模糊与配套监督措施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那么,如何使这项制度不失去现实意义,成为一纸空谈?如何让执法者正确运用权力的法杖?如何使事实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不被抹杀?如何兼顾法情法理,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笔者立足于指定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的异化问题,着眼于立法背景和意义以及与其他地区类似法律条文进行比较,对此制度进行简要概述。

关 键 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人权保障 强制措施 惩罚犯罪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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