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胡晓佳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183-184,共2页
摘 要:2012年最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相比较,主要有十大变化。立法者基于国情制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在非羁押性的监视居住措施与羁押性的拘留、逮捕措施之间实现一个过渡。然而,在现实适用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极其容易“异化”成一种变相羁押手段。在现实中,被追诉人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恐惧感甚至超过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被追诉人所遭受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是极高的。其实施场所选择范围的模糊与配套监督措施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那么,如何使这项制度不失去现实意义,成为一纸空谈?如何让执法者正确运用权力的法杖?如何使事实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不被抹杀?如何兼顾法情法理,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笔者立足于指定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的异化问题,着眼于立法背景和意义以及与其他地区类似法律条文进行比较,对此制度进行简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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