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法中动议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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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旭[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00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引文版)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00132-00132,共1页

摘  要:经验观察表明:当前我国诸多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法难以得到各级各类国家监管机关的有效实施,轰轰烈烈的制法或修法场景与惨淡和冷清的执法现实形成鲜明反差。那么如何化解这一难题。笔者将提出一种新的实施机制,即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法实施动议权制度。它是作为申请人的私方主体与作为公方主体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共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意指申请人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管职责,风险监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议予以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如果申请人对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的规则体系。然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法中尚未确定该项权利。为此,实有必要从法律角度探讨该制度的基本含义,从而为立法者提供智力支持。

关 键 词:食品 安全风险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21.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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