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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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志华 

机构地区:[1]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00264-00266,共3页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也被称作即时取得,是指对财产不享有处分权的人将此财产的所有权移交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此人是无处分权人,或者说第三人基于常理不应当知道此物的所有权归属,那么我们可以推断第三人拥有法律上所规定的善意,则第三人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该动产的原所有人不得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早已在许多国家民法领域已经得到广泛应用,许多国家都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积极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的规定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标志着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使用有了法律的依据,但是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它以牺牲原动产所有人的权利来保障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维护交易的安全,其中涉及的权利转移以及利益保障是比较复杂的,现阶段我国物权法中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动产 不动产 认定标准 盗赃物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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