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条件研究——对比美国宣示判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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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檀梦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00164-00165,共2页

摘  要:为了保护受到侵权诉讼威胁的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确立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关键是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核心要件是侵权警告和书面催告程序。然而实践中,部分法院对该核心要件的运用存在混乱,说理不透、认定不准或避之不提的现象显现出司法裁判对此问题的纠结态度。美国宣示判决制度自1934年正式建立以来,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受理条件在判例法中不断得到修正和改善,为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改革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关 键 词: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 受理条件 宣示判决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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