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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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美霖[1] 

机构地区:[1]延边大学,吉林延吉133002

出  处:《海外文摘》2020年第24期33-35,共3页Overseas Digest

摘  要:为了实质性解决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纠纷,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该法律条文并没有对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明确规定,2018年2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2018年司法解释),其中列举了四种情形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但是实践中对于出庭应诉情形仍然是不明确的,什么是重大公共利益,怎么量化行政案件的社会关注度,什么叫作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等问题都需要作出进一步具体的解释。可以通过兜底和概括两种方式明确四种情形的具体含义,使行政机关明确在什么样的情形下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完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推进依法行政。

关 键 词: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法 出庭应诉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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