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论违约金不得调整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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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昊[1] 

机构地区:[1]西南民族大学

出  处:《区域治理》2021年第2期110-111,共2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违约金制度是通过设置违约金条款以担保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约定违约金可以保证当事人双方交易或其他合同行为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实质正义即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前提。对于违约金的调整规则,在《民法典》草案出台之前,《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司法酌减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得不正义的违约方通过种种方式被强制矫正,约定不合适的违约金理应进行调整。同时,许多现实案例中也出现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违约金等条款,构成案件争议,现今《民法典》生效,对于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作出了适当修改,笔者将针对《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的内容进行分析,促进现有违约金的法律规则在司法适用过程中能发挥其应有功效。

关 键 词:违约金 民法典 公平原则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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