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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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炜莹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区域治理》2021年第37期47-49,共3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预防性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为避免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在其做出行为之前诉诸法院的行政诉讼,具有预防性、被诉行为损害难以弥补性、法律效果停止性的特征。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符合现代行政法“控权保民”的思想,是能动司法的题中之义,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考察域外相关制度,德国、日本在预防性行政诉讼方面已经发展成熟。在我国构建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可以通过更新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的方式,将行政机关某些将来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对原告资格、诉讼对象等具体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 键 词:预防性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 事前救济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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