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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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昕旖 

机构地区:[1]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省郑州市 451191

出  处:《时代人物》2021年第35期0158-0159,共2页Times Figure

摘  要: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在理论界一直有分歧,今年实行的《民法典》中,规定了遗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又规定了取得两年后适用,而针对于盗赃物,并没有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认为盗赃物是适用于善用取得制度的。但由于长期以来相关历发零散、态度反复,使得在司法实践上仍存在较大差异。虽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已事实承认盗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但新出台的《民法典》中仍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对盗赃物的界定着手,分别阐述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法律及学界对其规定和态度,并探讨在民法中的适用。

关 键 词:盗赃物 善意取得 民法适用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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