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定位为纯粹用益物权是否满足社会保障需要的分析———对《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六十六条的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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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倩倩[1]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楚天法治》2022年第18期133-135,共3页

摘  要: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早已存在,但直到?民法典?编撰才纳入我国法律体系.《民法典》物权编仅以六个条文对居住权予以规定,其他只能参照一般用益物权的规定.物权编第三百六十六条将居住权定义为具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在现有体系下难以实现保护弱者、提高社会保障的目的.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分析实践中对居住权的具体需求;拟从设立居住权的目的出发,讨论居住权的定位和内涵,提出设立法定居住权、完善居住权主体和客体的建议.

关 键 词:居住权 用益物权 社会保障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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