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姜盈帆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197-200,共4页
摘 要: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已经确立,但现行法关于其适用范围却出现了双重标准,是否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实质性条件,成为界定消费者公益诉讼适用范围的争议焦点。从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宗旨等角度来看,社会公共利益才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因此我国应当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实质性的要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晰识别“社会公共利益”与“多数消费者利益”的标准,避免消费者公益诉讼与特点相似的代表人诉讼混淆。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内容,能够在适应经济快速增长的现代社会,为规制经营者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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