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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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忠祥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区域治理》2023年第12期86-88,共3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实践中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主体路径,但随着近年来一批冤假错案的平反,此制度越发引起争议。立法未就提起再审时间、提起再审次数进行限制,这可能导致该制度过分偏向于打击犯罪及对于“真实正义”的追求。为了防止这一倾向,我国也规制了提起再审的条件,并规定了再审中对被告人的“保护”,但该规定过于原则性,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仍然可能被忽视。对此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经验,从提起再审主体、提起再审方式、提起再审时间等多方面对该程序进行限制,设立相对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关 键 词:审判监督程序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刑事制度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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