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效力——以某商品房买卖纠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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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玉林 

机构地区:[1]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出  处:《区域治理》2023年第18期56-58,共3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双方当事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债权实现的,买卖合同构成让与担保的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该行为不因让与担保物权未有效设立而无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民法典》第 401 条为让与担保制度的适用预留了空间。在让与担保制度下,让与合同有效,让与担保物权的设立遵循公示原则,未公示的让与担保物权仅具有债权效力。

关 键 词:房屋买卖 借贷 让与担保 效力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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