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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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聚团[1] 

机构地区:[1]焦作大学,河南焦作454003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社会科学》2024年第11期0047-0051,共5页

摘  要:在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但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力的实现面临诸多挑战。本文首先回顾了电子数据在刑事与民事诉讼中的不同待遇,指出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采纳率较低,主要受限于取证主体的法律素养与信息技术水平不足。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247份涉及电子数据的民事判决书,发现当事人自行取证的电子数据在法庭上常受到质疑,且证明力有限。文章进一步探讨了电子数据取证主体在法律基础与电子信息技术水平方面的局限性,以两个具体案例加以阐述。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四点建议以提升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是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与取证规则;二是提升取证主体的法律素养,加强教育培训与资质认证;三是提高取证主体的信息技术水平,以应对技术挑战;四是推动电子数据取证职业化,确保取证活动的专业性和规范化。综上所述,通过立法完善、素养提升和职业化建设,可构建一个更健全的电子数据取证体系,增强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可信度和效用。

关 键 词: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 取证主体 法律素养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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