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三审终审制的设想  

On Building the System of the Court of Third Instance Being the Final Instance on the Basis of the System of the Court of Second Instance Being the Final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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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福乐 

机构地区:[1]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福建福州350005

出  处:《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90-92,共3页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摘  要: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是照搬前苏联的诉讼模式,它可以满足计划经济的需要,但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其局限性已经日趋明显,由于案件的上诉率和再审率过高,使得上级法院的负担过重,从而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造成诉讼迟延,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人们开始探讨如何改革现有的审级制度。本文首先倡导观念的改革,为审级制度改革创造前提条件;其次从审级制度的设置理论基础以及各国审级设置结构的比较,分析了建立三审终审制的充分条件;最后对目前的审级制度改革学说作出评价,认为设立一审终审不符合司法现状,也无法体现司法公正的终极追求,审极制度的改革应从三审终审制入手。

关 键 词:审级制度 二审终审制 三审终审制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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