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人性假定与法律实现所需的道德支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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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正峰[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25002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39-43,共5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业信托法律制度问题研究"(项目号06CFX016)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法律的调整是以人身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追求为人性假定,该人性假定忽略了人客观存在的精神性需要,人有时会以经济与人身利益的牺牲为代价追求精神性需要的实现,社会舆论与自我的道德评价关涉行为人归宿与爱以及尊重等精神需要的实现,因而当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相冲突时,人会以承担法律责任为代价,自觉地选择违法,从而使法律无法实现。所以,应将法律的调整与道德的调整相结合,使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相统一,以免使道德评价成为法律实现的障碍。

关 键 词:法律的人性假定 精神需要 社会舆论 道德评价 法律评价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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