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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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权[1] 胡斯怡[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学术探索》2003年第S1期158-160,共3页Academic Exploration

摘  要: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指的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有罪及罪行轻重进行当庭的最后辩护的权利。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可以说,被告人法庭审理阶段中的最后陈述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的诉讼权利,然而从实践操作层面上来考察,就会发现对于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的态度并没有那么乐观。这种情况的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原因。

关 键 词:最后陈述权 价值 完善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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