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学术探索》2003年第S1期158-160,共3页Academic Exploration
摘 要: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指的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有罪及罪行轻重进行当庭的最后辩护的权利。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可以说,被告人法庭审理阶段中的最后陈述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的诉讼权利,然而从实践操作层面上来考察,就会发现对于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的态度并没有那么乐观。这种情况的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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