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权的监控及其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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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俊霞[1] 桂梦美[2] 

机构地区:[1]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刑法教研室 [2]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60-63,共4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刑事侦查权监控主体有内部监控主体 ,即公安刑事执法督察及其主管人 ,和外部监控主体 ,即检察机关监控部门。其监控客体为所有案件侦查活动。应从侦查立案开始 ,对整个侦查过程全面监控 ,建立司法授权机制和审查机制 ,强化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 ,实行侦羁分离和侦鉴分离 ,完善侦查权监控的纠错机制等 ,来构筑完善侦查权监控机制。

关 键 词:刑事侦查 侦查权监控 司法监督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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