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的劳动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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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贤君[1] 韩冬冬[1]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51-62,共12页Jinling Law Review

基  金:郑贤君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06BFX001)的阶段成果

摘  要:宪法上的劳动权不同于普通法律中的劳动权,它所调整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权价值迄今呈多元化,包括尊严、自由、平等与团结,是人之为人及维系共同体存续的重要基础之一。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具有复合属性,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劳动权的主体是劳工,其内容是工作与获得报酬,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国家须善尽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劳动权是由众多权利组成的权利体系,其实现主要依靠立法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订定实施细则。在公权力侵犯劳动权之时,法院可开发不同解释方法,有条件地实现劳动权的司法救济。

关 键 词:劳动权 宪法权利 国家义务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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