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小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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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舸[1] 

机构地区:[1]唐山市委党校科社教研室

出  处:《秘书》2007年第2期39-40,共2页Secretary

摘  要:  剖析历史把握适用范围   由于公文管理法规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加上人们对函在认识、理解、把握上存在着误区,因此,党和政府对函的使用范围曾作过多次修改.   国务院秘书厅于1957年发出的《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指出:"函是平行机关或者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使用的一种文书.它不具有指挥和批示作用.……

关 键 词:行文方向 上下级 隶属关系 主管 请求 文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答复 下级机关 土地管理局 

分 类 号:H152[语言文字—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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