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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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跃如[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4年第7期64-66,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民事再审程序主要体现实现实体的公正,保障任何一项民事裁判都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个标准。它是保障实体权利的最后一道障碍,力图追求实体上的绝对公正。在这一诉讼目的指导之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方面做了极为宽泛的规定,力图为再审申请人制定有利的申请条件及范围,但这样做的后果同时也忽视了相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造成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不平衡状态。同时由于超职权主义色彩的渗入,法院的主导地位过于突出.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又受到压制,造成再审申请人诉讼权利形式上的宽泛和实质上并不能得到有效行使的尴尬局面,也形成申请再审案件的数量激增,给法院工作带来较大压力的不利局面。

关 键 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 立案标准 诉讼程序 当事人权益 检察院 抗诉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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