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办盗窃案若干法律疑难问题解析  

Analysis of Several Legal Difficulties in Solving Theft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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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建文[1] 

机构地区:[1]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510232

出  处:《社科纵横》2006年第2期59-61,66,共4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摘  要:盗窃未加盖公章和印鉴的无效空白支票,通过伪造公章和印鉴获取财产的,应定诈骗罪而不宜定盗窃罪。盗窃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自填数额、用途等,取款、转款或购买物资,其自填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亦应按盗窃罪处理。流窜盗窃分子供述的盗窃或扒窃事实、情节与缴获的赃款赃物,与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也应予以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有价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财产为目的而取得了上述票证,但在持有过程中,行为人放弃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或目的,未有领取款物而将票证归还原主或毁弃的,可按犯罪中止处理。盗窃他人合法占有、控制的自有物,应视为“他人”物,可以构成盗窃罪。普通物品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应根据其价格和价值特点,分别确定计算标准和办法。特殊商品中,假冒伪劣残次品的价值计算,应按其实际价值计算。在处理赃物时,对一些特殊性质的赃物,应采取特殊方法处理,不能按照处理一般赃物的办法处理。

关 键 词:盗窃 解析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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