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500》中对信用证受益人有利条款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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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文洁[1] 赵志刚[2] 

机构地区:[1]内蒙古通辽市明仁信用社,内蒙古通辽028000 [2]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内蒙古通辽028000

出  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24-25,共2页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for the Nationalities

摘  要:《UCP500》中对受益人有利的条款有强调信用证的性质是凭单付款的承诺、有关信用证性质的表述、受益人对原证修改的沉默不等于接受,明确了议付的定义、明确了银行审单的时限、明确了单证不符、银行可与开证申请人联系等,本文逐一对各条款进行了分析。

关 键 词:受益人 不可撤消 议付 审单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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