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的法理分析——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制度及其完善  被引量:3

Juridical Logic Analysis to Appropriation of the Party to A lawsuit in Group Legal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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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亚奴[1] 王刚[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出  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113-116,共4页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群体诉讼中 ,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主体发生分离。各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在解决当事人适格问题时采取了不同的做法。美国集团诉讼以实现公共利益为诉讼目的采取“默示授权”的方式赋予代表人诉权。德国团体诉讼制度为实现对一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团体诉权。日本则通过“明示授权”方式表明了其在解决群体争议时对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在具有自身特色的同时 ,也存在一些需要反思和改善的问题。

关 键 词:群体诉讼 当事人适格 默示授权 诉讼信托 明示授权 

分 类 号:D915.1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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