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作证资格的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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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传岭[1] 

机构地区:[1]山东菏泽学院

出  处:《中国校外教育》2007年第4期113-,共1页AFTERSCHOOL EDUCATION IN CHINA

摘  要: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把民事活动中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作证行为的人的范围作了突破,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条规定很笼统,怎样判断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却没有具体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主观随意性很大。儿童作证仍然要求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态与待证事实相适应,才可以作为证人。

关 键 词:儿童作证 作证资格 问题与思考 

分 类 号:D92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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