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审限制度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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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虹[1] 刘加良[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106-112,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在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下 ,重新认识和定位我国的民事审限制度十分必要。一味追求快速审结案件绝非设置民事审限制度的目的。民事审限制度应以规范裁判权力和实现司法效益为其正义性的直接源泉和终极源泉 ;以保护权利、效率和制约权力为基本价值 ;以实现当事人对程序公开性和参与性的要求、对司法权力的信任程度及法官素质为现实基础。以此为据 ,民事审限制度应当更新观念并从该制度的各要素上予以完善。

关 键 词:民事审限制度 司法体制 改革 法官素质 司法权力 《民事诉讼法》 司法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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