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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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晓松[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38-40,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武装掩护走私何种货物、物品,均应以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学界关于"武装掩护"的所有论述均是围绕走私犯罪加以展开的。

关 键 词:武装 行为对象 同案犯 毒品犯罪 刑法分则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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