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释明法律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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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接剑桥[1] 朱国良[2] 

机构地区:[1]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2]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88-91,共4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摘  要:释明是法律生命的延续,公务员释明法律是法律生命延续的规则之旅,它赋予法律以鲜活的生命力和坚韧的社会根基;法律边缘性的存在和与时俱进的应然性要求是公务员对法律进行释明的哲理之基;而对公务员释明法律的利己性应当规制、意旨性必须调整是捍卫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的紧迫需要;目前,我国公务员对法律进行释明尚存在着合理性(含民意性)、程序性、本源性、前瞻性(含开放性)、借鉴性等方面亟待改进。

关 键 词:法律释明 必要性 功利性 证成与探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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