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书证复制件的证据效力  被引量:1

On the Evidentiary Effect of Literary Proof Duplicates in Civil 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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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相启俊[1] 

机构地区:[1]山东公安专科学校治安系,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43-46,共4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书证复制件的情况十分常见。由于我国法律关于书证复制件证据效力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操作上存有歧义。对此,我国立法上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对书证复制件严格限制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吸收英美法系判断、取舍书证复制件证据效力的具体规则和便于实务操作的立法技术;司法实务上应当在书证复制件与原件内容相同的限度内或没有反证足以反驳的特定条件下,认定该书证复制件有证据效力。

关 键 词:书证复制件 证据效力 书证原件 证明力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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