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代理”所引发的权利和义务失衡——以银行自动柜台机和公交IC卡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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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新举[1] 

机构地区:[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中国北京100024

出  处:《海峡法学》2011年第2期56-60,共5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电子代理"的出现和广泛使用,方便了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提高了办事的效率,但是在高效率面前总要有人为此买单。现有的事实以及发展趋势是:"电子代理人"的支配方依靠其对技术的垄断地位,制定霸王条款,规避责任和风险,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付出更多的劳动和代价,而自身独享高科技带来的便利和利益,造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严重失衡,既有损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亟待通过立法遏制这一发展趋势,以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关 键 词:电子代理 失衡 权利 义务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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