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责任的类型化分析──基于对过限类型的精细化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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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进展[1] 蔡正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中国上海200062

出  处:《海峡法学》2011年第4期77-83,共7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在结果犯场合,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可以划分为量的过限、质的过限、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以及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四种类型。其中质的过限和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都属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过限范畴,实行过限共犯自己承担过限责任。量的过限则不属于实行过限的范畴,适用共犯从属性理论,由共犯人共同承担责任。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则需要在区别犯罪行为是否存在量的过限的基础上,再根据相关标准确定过限责任承担。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过限 责任承担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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