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手机短信证据效力的初步探析  被引量:9

A Preliminary Probe into the Evidence Effectiveness of Short Notes by Mobile 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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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詹德强[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46-49,共4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手机短信证据效力是指它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手机短信具有信息保密性和内容准确性等特点 ,它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面形式 ,并符合证据原件规则的要求 ,目前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已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在诉讼法上的证据效力是明确的。为保障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 ,在实践中应恢复手机卡实名制 ,并应加强对运营商的监管力度和加快相关立法。

关 键 词:手机短信 证据效力 法律保护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F7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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