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传播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从网友对“胶济铁路相撞”事件发帖说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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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晖圆[1] 刘派[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人文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出  处:《东南传播》2008年第10期51-52,共2页Southeast Communication

摘  要:2008年4月28日,发生在我国的"胶济铁路相撞"事件造成多人死亡。就在火车相撞发生后不久,一位名为"SS山地师"的网民在贴吧内转发一条《火车相撞特大内幕!》的帖子,对死亡人数作了夸大表述。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对其处以治安拘留。不少评论者在讨论这一案件的时候,认为"SS山地师"发布消息属于言论自由,虽然具体死亡数字与事实不符,但并不存在实际恶意,故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何谓"实际恶意"?如何判定新闻传播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本文从实际恶意原则的渊源、涵义、法哲学理念、弊端以及在我国的表现几个方面予以剖析。

关 键 词:实际恶意 胶济铁路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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