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事检察监督路径的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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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红霞[1]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出  处:《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24-26,共3页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员素质问题研析>(项目编号:2011-QN-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事检察监督的路径问题成为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上级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强制启动再审程序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缺乏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依据。然而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体系中的职责和司法现实需要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路径问题逐步推至公众关注的视野。基于尊重当事人权利、尊重法院独立审判以及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的原则,基层检察机关对第一审程序、生效裁判文书、民事执行活动以及解纷息诉方面均可以适当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关 键 词:基层检察院 民事检察监督 路径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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