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基于英国法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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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卫军[1] 刘海虹[1] 

机构地区:[1]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83

出  处:《海峡法学》2012年第4期76-84,共9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国(区)际民商事司法活动的冲突与协调"(项目编号:09ZS75);上海外国语大学重点项目"国际法学前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KX161015);上海外国语大学规划项目"市场经济法律基础"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英国判例把卖方在CIF合同下的交单义务定性为合同法上的"条件"。然而英国合同法关于"条件"、"担保"和"中间条款"等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定义却并不支持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认定为"条件"的结论,实际上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定性为"中间条款"更为合适。在认定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时不能仅依据"因循先例主义"原则参照先例决定,而是应当参照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确定。

关 键 词:CIF合同 单据义务 合同法 条件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56.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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