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限额法与分国限额法的税效应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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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立华[1] 谭丽霞 邓厚平[3] 

机构地区:[1]湖南怀化学院经济学系,湖南怀化418008 [2]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院科研部,湖南长沙410004 [3]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70-72,共3页Yunan Finance & Economics University Journa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营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中的风险管理研究"(No.11YJAZH005);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时点和方向选择方法研究"(No.10JJ5075);怀化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摘  要:运用模型法通过严格的数学推导比较分析了综合限额法与分国限额法的税效应。研究发现,对于跨国法人居民来说,综合限额法与分国限额法哪个有利抑或无差异,取决于其拥有的分公司类型(盈利还是亏损、居住国与东道国所得税税率的比较)组合,以及亏损分公司(若有)的亏损大小。提出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应该从目前的分国限额法转向综合限额法。

关 键 词:综合限额法 分国限额法 税效应 比较研究 税制改革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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