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司法中董事在自我交易中的利益披露义务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周天舒[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审判》2012年第11期100-101,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正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与第一百四十九条对董事的诚信义务作出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列举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以规范董事的行为,阻却其在未披露状态下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商业活动。然而法律却未对董事在自我交易中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承担的披露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在这种背景下。

关 键 词:自我交易 利益冲突 董事会 英国公司法 披露 诚信义务 关联交易 触发条件 利益相关者 股东会 

分 类 号:D956.1[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9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