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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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池海江[1,2] 钱安定[1,2] 丁卫强[1,2]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6期7-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交通肇事逃逸 被告人 交通肇事后逃逸 公安机关 肇事者 交通肇事罪 包庇罪 顶替 从重处罚 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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