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对境外运送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的外籍人员具有刑事管辖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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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欣[1] 张金玉[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6期18-2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对于外籍人员在境外组织并指使帮工运送偷渡人员偷越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外籍人员的策划、指挥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帮工的运送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帮工的犯罪行为地也是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若帮工在运送过程中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则帮工和外籍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均为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帮工和外籍组织者均具有刑事管辖权。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刑事管辖权 外籍人员 犯罪行为 被告人 部分犯罪共同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偷渡 构成要件 共同行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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