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益已灭失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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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宏伟[1] 孙正才[1] 杨剑[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6期106-10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特定情况下,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灭失是他人或者历史事件造成的,而非行政机关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则其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关 键 词:私有房屋所有权 具体行政行为 法定权益 行政诉讼法 其他组织 人民政府 房屋登记 常州市 行政诉讼原告 历史事件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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