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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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飞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6期109-110,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行政机关在其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相对人,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由于相对人没有服从的义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人可自愿接受或拒绝,因而这类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关 键 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指导行为 深圳市 清算组 行政相对人 新干线 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机关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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