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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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江[1] 陈家旭[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0期26-2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对该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将曾用于出租的商业房屋进行出卖时,由于未及时督促原承租人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公司注册地址迁移手续,导致买受人因该地址不能用于工商登记而遭受租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关 键 词: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 权利瑕疵 买受人 合同法 买卖合同 商铺 工商登记 上海市 租赁合同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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