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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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照旭 王锋 

机构地区:[1]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2期101-10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实房产因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证据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并无不当。案号一审:(2011)章行初字第22号二审:(2012)

关 键 词:房地产管理 继承人 房屋登记 房地产转让 所有权转移 房产权 管理部门 房屋所有权 赣州市 申请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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